【『日間照護服務』收費方式】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費:

一、照顧及專業服務費: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長照需要等級 半日 全日
服務之起迄時點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08:00-17:00
延長收托時間:17:00-17:30
照顧費 第2級 340元 675元

1.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

2.自114年9月1日起社區式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115元、原民區或離島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140元,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每超過1公里酌收11元

第3級 420元 840元
第4級 460元 920元
第5級 525元 1,045元
第6級 565元 1,130元
第7級 605元 1,210元
第8級 645元 1,285元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115元/趟
社區式晚餐 150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元/次

二、超過額度費用: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長照需要等級 半日 全日
服務之起迄時點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08:00-17:00
延長收托時間:17:00-17:30
照顧費 第2級 340元 675元

1.依據長期照顧(照顧服務、交通接送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收費。

2.自114年9月1日起社區式交通接送,以長照需要者住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115元、原民區或離島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140元,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每超過1公里酌收11元

第3級 420元 840元
第4級 460元 920元
第5級 525元 1,045元
第6級 565元 1,130元
第7級 605元 1,210元
第8級 645元 1,285元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 115元/趟
社區式晚餐 150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元/次

三、其他費用(非長照給付及支付項目)

項目 收費金額 備註
超時服務費 100元/半小時 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逾半小時以上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以各機構自行訂定,但最多不超過2小時為原則。
延長收托時間: 17:00-17:30
外籍看護工社區式午餐 80元/餐

四、全自費個案費用

項目 服務時間 半日 全日 備註
服務起迄時點 上午08:00-12:00
下午12:00-17:00
08:00 -17:00
延長收托時間:17:00-17:30

1. 請註明自費半日費用及全日費用及服務起訖時間

2. 社區式服務交通接送以自費個案住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之距離10公里內者,請參照給(支)付基準,超過10公里所需費用由長照需要者自行負擔,每超過1公里酌收10元。

收費金額
照顧費 400元 800元
社區式交通接送服務 80 元/趟
社區式晚餐 150 元/餐
社區式協助沐浴 200 元/次

 附件一:

高雄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表
最高收費標準
(單位:新臺幣)
說明
一、救護車收費
(一)基本費
(二)超過五公里,每公里加成之里程費

七百 元
三十 元/公里
每趟出勤行駛里程(含去程及回程)在五公里以內者,只計收基本費,超出五公里者, 按下列公式計算收費:
1.一般型救護車:基本費+超過五公里之收費額【(出發地至目的地距離-5)公里x30 元x2】
2.加護型救護車:依前項「基本費」及「超過五公里之收費額」各得加收百分之三十費用。
二、隨車救護人員收費
(一)醫師費
(二)護理人員
(三)救護技術員
EMT-1
EMT-2
EMT-P

二千 元/時
一千 元/時
五百 元/時
六百 元/時
一千 元/時
隨車救護人員每趟收費依實際時數(不含回程)計算金額收費。
2.出勤未達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第二小時起,未達三十分以一小時折半計價,三十分以上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價。
3.司機不具有救護技術員資格者,不得另外收費。
三、過橋費、過路費 依實際支付金額計收。
四、藥品醫材費 依「高雄市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標準表」計收。 各項藥材費收費,應於收據內分細項標示清楚。
備註:
1.本收費標準表所定之收費金額為上限,本市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得於不超過表定金額內向病患或家屬收取。
2.本收費標準表應張貼於救護車內明顯處,於收取價金前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收取價金後並應掣給收費憑證。
3.救護車出勤收費如超過基本費(五公里)者,應於救護紀錄表記載起迄之里程數並告知病患或其家屬。
4.夜間不得加成收費。
5.隨車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救護紀錄表應視同病歷保存。
6.若有不當收費,請向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申訴。